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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----“易购币”不宜购

 

张家口市韩某某非法经营案 

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中年妇女,在网上编织了一个虚拟愿景,使满怀着迅速致富梦想的人接二连三地自投罗网。 

案情简介 

韩某某,1964年2月18日生,蒙古族,中专文化程度。2006年10月初,韩某某投资4.59万元被李某某发展为网上“易购币”的直接下线,2006年10月初至11月底,韩某某租用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南区服务城的一个摊位,在“WIG”网上进行“易购币”投资返利活动。具体做法是:投资人投入100美元至5000美元数额不等的等值人民币,韩某某便在自用的电脑上为投资者在“WIG”网上申请一个个人邮箱,然后开通一个“易购币”账户,接下来在节假日(美国公众假日)外的每天按投资额1.2%~2%的比例通过“易购币”账户向投资人支付利息,并将返还的利息兑换成人民币后返给投资者。 

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,韩某某规定凡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,可按投资额10%~15%的比率抽取介绍费;凡间接介绍他人加入者,其上线可按投资额1%~2%的比例抽取介绍费。“WIG”网运营近两个月后于2006年11月26日被有关部门强行关闭。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,韩某某在张家口市区直接或间接介绍20人加入此网络,吸纳总投资金额50余万元。韩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介绍投资者加入,收取提成以及网上“易购币”兑换手续费获利。 

作案手段 

1.利用互联网作案。韩某某熟悉电脑及网络知识,将互联网作为作案工具,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,在较短的时间里发展了多个下线。 

2.开展传销活动。在利益的驱动下,韩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人员,并以介绍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,从下线投资中收取提成和手续费,牟取非法利益。 

案件查处 

2008年4月21日,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2万元,没收作案工具电脑2台。 

案件警示 

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,先后多次出台了打击传销活动的有关规定。2005年,国务院又专门颁发了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明确了传销的概念、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。对组织策划传销,介绍、诱骗、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,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,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参加传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 

韩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,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,游说众人发展下线,获取非法收益,受到应有的惩处在情理之中。一些投资者和参与者,起初是在韩某某的蛊惑下上当受骗,但得到一点甜头后,又引诱他人上当受骗,从而成为韩某某的帮凶。 

近年来,因传销引发的杀人、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时有发生,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、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也比比皆是,这些人既可悲又可恨。群众在参与项目投资时,首先应考虑该项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风险能否承受,绝不能偏听偏信,盲目投入,以免害人害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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